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
(样本)
甲方: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
乙方:
乙方在 200 年 月 日举行的拍卖会上,公开竞得下列标段 柱路灯灯杆户外广告位 年经营权,为使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有利于乐山市城市管理,提升乐山城市形象,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通知的精神,甲、乙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如下:
一、出让标的详情
路段)路灯灯杆户外广告位 年经营权;该路段共有路灯灯杆 柱,设置形式为单挑灯箱或刀旗,灯箱规格为圆形直径1.60米,方形边长1.60米,刀旗规格为3.5米×0.7米。
二、出让年限为3年。甲方负责从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指定,具体的经营起始时间从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含3个月招商期)。
三、路灯灯杆广告位年经营权出让价格及相关价款的支付:
(一)缴费方式为逐年支付,出让价格以乐拍成字(200 ) 号《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一条中的成交金额为准,单价为 元/柱、年,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向拍卖人支付第一年使用费,后期费用在使用年度开始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若乙方未按时向拍卖人付清成交价款,则本出让合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除路灯灯杆广告位经营权出让价款外,乙方需缴纳以下款项:
1、保证金 元,保证金按50柱以内100元/柱,50柱以上50元/柱由市政公司路灯管理处收取,合同到期后退还。
2、对路灯灯箱广告,灯箱用电接入费按40元/柱由市政公司路灯管理处向乙方收取;乙方按照实际使用量向甲方预缴电费,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3日内付清电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为乙方户外广告位的经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乙方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负责指定本户外广告位的准确位置,乙方须在办理完毕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经营上述户外广告位,建设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及保养费用等的所有风险及所有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户外广告经营的所有相关手续,广告位的建设、设置、管理、维护保养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灯杆广告位使用费,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可再次委托拍卖。
(五)乙方在建设、制作、设置、管理、维护保养广告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上述户外广告位设置形式为单挑灯箱或刀旗,灯箱规格为圆形直径1.6米,方形边长1.6米,刀旗规格为3.5米×0.7米,样式必须与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相匹配,否则,乙方必须整改后才能设置。
(七)在合同期内,因特殊因素(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需要或不可抗力等)需中途收回时,甲方负责调换新户外广告位或按本户外广告位未使用年限退还该户外广告位出让价款,此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八)此户外广告位的制作和使用期间安全责任、安全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本市重大政治或经贸活动期间,必须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具体为:夏季19:30----24:00,冬季18:00----23:30)亮灯,做到美观、大方,体现乐山特色,所发生的电费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若转让本户外广告位的经营权,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拟订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并应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建设、经营此户外广告位,广告的规格、样式、材质、美化、亮化、制作要求等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划要求。
(十二)合同到期后,乙方自行将刀旗或灯箱拆除,若到期未拆除,则由甲方代为执行,所发生费用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
(十三)乙方在上下灯箱或刀旗时,须在市政公司路灯管理处指导下进行,若自行施工造成路灯灯杆损毁,乙方须按实赔偿。
(十四)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及时履行义务且不得违约,若有违反,违约方应按拍卖成交价的10%承担违约金。
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拍卖人执二份。
六、本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乐山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